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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酒类现货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1       来源: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酒类现货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现货的挂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酒交所相关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酒交所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各项活动。

第三条酒类现货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出来的、经过酒交所批准并采用公开挂牌方式通过酒交所直供交易系统挂牌销售的成品酒、原酒及相关产品。

第四条酒类现货挂牌是指挂牌方委托挂牌代理人经酒交所批准的酒类现货产品通过酒交所直供交易系统公开挂牌的行为。

第五条酒交所酒类现货挂牌业务采取审批制,只有经酒交所批准的酒类现货产品才能在酒交所挂牌交易。

第六条酒交所对挂牌方、挂牌代理人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违规违约处理等进行制度规定。

第七条在酒交所进行的酒类现货挂牌相关业务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八条酒类现货挂牌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挂牌方、挂牌代理人和摘牌方。

第九条挂牌方是指在酒交所拟挂牌酒类现货的所有者。

第十条挂牌代理人是指负责协助挂牌方完成酒类现货在酒交所挂牌的运营商会员。

第十一条摘牌方是经酒交所审核批准参与挂牌产品的购销、提货及其它业务的经销商会员及客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相应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挂牌方、挂牌代理人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酒交所审核、批准、备案,有权在酒交所从事挂牌产品的供货、购销、客户开发及其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相应的组织。

第十三条产品挂牌为挂牌方与挂牌代理人合作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挂牌代理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将主要条款在《挂牌说明书》中进行详尽的说明。

第十四条摘牌分网下经销和网上摘牌,网下经销和网上摘牌的摘牌价格一致。网下经销是指由挂牌方、挂牌代理人拓展的经销商会员参与挂牌产品购销的行为;网上摘牌是指符合酒交所《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的客户参与挂牌产品摘牌的行为。

第十五条酒类现货挂牌条件:

(一)拟挂牌酒类现货所有权归挂牌方所有。挂牌方承诺拟挂牌酒类现货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挂牌方提供的拟挂牌酒类现货未设置担保或其他限制性权利,未被法院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或其他强制性措施;

(二)挂牌方承诺通过挂牌审核后按照《挂牌说明书》的约定为拟挂牌酒类现货购买交收期内的财产保险;

(三)挂牌方承诺挂牌成功后按照《挂牌说明书》的约定委托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为酒类现货提供交收期内相应的仓储保管服务和配送服务;

(四)酒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挂牌方的酒类现货挂牌须委托酒交所运营商会员担任挂牌代理人协助挂牌,并与挂牌代理人签订《挂牌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挂牌方与挂牌代理人根据酒交所要求的格式共同制作《挂牌代理方案》和《挂牌说明书》。

第十八条《挂牌代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与主体和产品的介绍,挂牌方式、挂牌价格以及挂牌代理方式等;

(二)酒交所有权要求挂牌代理人向酒交所缴纳代理保证金,酒交所可根据《挂牌代理协议》、《挂牌代理方案》、《挂牌说明书》的规定处理代理保证金;

(三)挂牌代理人不得参与摘牌。

第十九条  《挂牌说明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品方、挂牌方、挂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拟挂牌产品的基本参数和价值说明;

(三)拟挂牌产品的挂牌价格、挂牌数量、网下经销和网上摘牌比例、摘牌时间、摘牌数量;

(四)拟挂牌产品的后续交易时间、结算、提货、交易期限和退市约定;

(五)拟挂牌产品的仓储、物流和保险情况说明;

(六)酒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挂牌程序

第二十条酒类现货挂牌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挂牌方与挂牌代理人签订《挂牌代理协议》;

(二)挂牌代理人向酒交所提交《挂牌申请表》和酒交所规定的其他申请文件;

(三)酒交所审核批准后,挂牌方、挂牌代理人与酒交所签订《产品挂牌协议》;

(四)挂牌代理人向酒交所缴纳代理保证金;

(五)酒交所发布挂牌产品托管入库公告;

(六)挂牌代理人组织路演,促进客户参与购买或提货;

(七)酒交所发布挂牌上市公告,挂牌流程结束。

第二十一条挂牌代理人向酒交所提交《挂牌申请表》,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一)挂牌代理人与挂牌方签订的《挂牌代理协议》;

(二)资质文件:挂牌方和挂牌代理人主体资格文件、法人代表和业务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业务授权书;挂牌方酒类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挂牌方出具的产品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承诺函》;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三)《挂牌说明书》;

(四)酒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挂牌方、挂牌代理人须保证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酒类现货采取网上挂牌和网下经销相结合的全额货款购销模式。

第二十三条网上摘牌结束后,酒交所对摘牌资金进行冻结,当日结算完成后解冻。

第二十四条酒类现货挂牌成功后,经销商会员及客户需及时完成挂牌产品的提货。

第二十五条酒类现货挂牌成功后,挂牌方须向酒交所缴纳挂牌服务费及其它规定费用。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酒类现货挂牌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一)挂牌方不得充当自有产品的挂牌代理人;

(二)挂牌代理人不得参与摘牌;

(三)挂牌方不得与挂牌代理人串通,蓄意抬高挂牌价格;

(四)挂牌方和挂牌代理人均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

(五)挂牌代理人其他禁止行为:

1、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2、禁止向客户做出保证收益或投资不损失或共担盈亏的承诺;

3、禁止代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填写开户及入市申请资料、代为签字、代为在网上提交开户及入市申请;

4、禁止代客户保管银行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或资金;

5、禁止向客户做诱导性的操作建议;

6、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7、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客户的信息;

8、禁止全权代理客户交易操作,禁止向客户索要交易账号及密码;

9、禁止向客户做出不切实际或不可实现的承诺;

10、禁止从事直接或间接代客理财的行为;

(六)酒交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当有效摘牌金额低于挂牌总额,且挂牌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挂牌代理协议》、《挂牌代理方案》、《挂牌说明书》规定的责任而造成挂牌终止,则当次挂牌失败。若挂牌失败,挂牌代理人须对参与各方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挂牌方向酒交所报送的挂牌申请文件和酒类现货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欺诈手段骗取挂牌批准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酒交所将不再受理挂牌方的任何酒类现货挂牌申请。

第二十九条挂牌代理人出具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挂牌说明书和投资价值报告,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挂牌工作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酒交所有权不再受理挂牌代理人的任何酒类现货挂牌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酒交所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代理保证金等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酒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及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酒交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