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酒类现货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现货挂牌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酒类现货挂牌交易的顺利进行,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酒交所相关规则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酒类现货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出来的、经过酒交所批准并采用现货挂牌的方式,通过酒交所直供交易系统销售的成品酒、原酒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酒交所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各项活动。
第四条酒类现货挂牌交易是指酒类现货通过酒交所平台公开挂牌,客户摘牌成功后,持有产品的客户可通过酒交所直供交易系统进行购销、提货的行为。
第五条在酒交所进行酒类现货挂牌交易行为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挂牌
第六条酒类现货挂牌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挂牌方、挂牌代理人和摘牌方。具体挂牌事宜详见《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酒类现货挂牌管理办法》。
第七条酒类现货挂牌是指挂牌方委托挂牌代理人将酒交所批准的酒类现货通过酒交所直供交易系统公开挂牌,经销商会员及客户自愿参与摘牌和提货的行为。
第三章 账户管理与交易
第八条开户。客户参与酒交所酒类现货业务,须开立交易账户和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协议》。
一、开户资料:
(一)个人客户开户所需资料:
1、风险测评表;
2、本人身份证及其扫描件;
3、申请开户人半身图片采集;
4、酒交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法人、组织开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酒交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开户流程:
(一)开立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客户在酒交所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二)开立交易账户:客户签署酒交所批准的《开户协议》进行开户,获得交易账户。
(三)审核客户资料并激活账户:按照酒交所规定提供开户相关资料,待酒交所审核和电话回访通过后,由酒交所激活交易账户,客户获取初始密码。
(四)交易账户激活后,客户须向存管银行申请专用资金结算账户与交易账户的绑定。
第九条转托管。客户原则上不允许转托管。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转托管的,应向酒交所提交转托管申请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经转出方同意后,由转入方提交至酒交所,经酒交所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十条销户。客户注销交易账户应对其账户内的资金或酒类现货的持有量进行清结后向酒交所提交销户申请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由酒交所审核批准后予以销户。
第十一条继承与赠与。客户交易账户内的资金和酒类现货持有量发生继承、赠与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向酒交所提交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由酒交所审核批准后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酒类现货挂牌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0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酒交所有权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三条产品的转让采用实名挂单报价,持有产品的客户可通过酒交所直供交易系统在持有该产品5个交易日后,将包含产品代码、挂牌价格、数量等信息的产品挂单出售。买方在挂单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的产品点击摘单,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现货购销合同。买方签订现货购销合同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持有产品的客户可以委托酒交所指定仓库代为验收和保管产品。
第十四条酒类现货挂牌以最小包装单位报价,包装单位包括桶、坛或瓶等。报价为交易结算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酒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小变动价位。
第十五条酒交所对酒类现货挂牌交易实行必要的价格区间限制。酒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区间限制。
第十六条酒类现货挂牌交易双方货款实行全款交易。
第四章结算
第十七条酒交所对酒类现货挂牌交易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十八条酒交所和存管银行共同完成对客户资金的结算,包括货款结算及相关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酒交所采取实时清算和每日结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当日结算完成后,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08:30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酒交所结算部提出申请。若客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仓储与提货
第二十一条酒类现货保管在酒交所指定仓库。持有产品的会员及客户可以委托酒交所指定仓库代为验收和保管产品。委托酒交所指定仓库代为保管产品的会员及客户,挂牌期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货,逾期未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会员及客户自行负担。交易期内的仓储服务和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挂牌产品《挂牌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委托酒交所指定仓库代为保管产品的会员及客户可在酒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注册提货证。提货证注册成功后,由仓储机构按申请提货的会员及客户指定的地点和方式配送。在提货前可注销提货证,注销成功后可转为持有量继续参与交易。
第二十三条会员及客户每次注册/注销提货证须缴纳1%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注册/注销日前五个交易日(含挂牌日,无成交则往前推)的成交均价(如果挂牌不足五个交易日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提货证注册数量或注销数量×收费标准。酒交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注册/注销提货证费用进行调整。
第五章 退市
第二十四条酒交所对直供交易系统中挂牌的产品设定退市条件,并在挂牌公告中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当某挂牌产品提货比例达到80%或其他因素导致该产品流通量减少,酒交所应视情况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六条当挂牌产品达到该产品挂牌公告所规定的退市条件时,由酒交所发布退市公告启动该产品的退市流程,并同时公告该产品的退市善后方案。退市规则参见该挂牌产品《挂牌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持有退市交易产品的会员或客户,可向酒交所申请办理提货手续。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酒交所提供酒类现货挂牌交易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发布服务。
第二十九条酒交所酒类现货挂牌交易平台及时发布酒类现货交易信息,信息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
(一)市场行情:包括指定挂牌产品的挂牌价、价格区间、成交量、成交金额、库存量等;
(二)产品信息查询:挂牌产品的信息;
(三)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客户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其交易信息进行查询,包括:
(一)当日成交查询:查询当日成交记录;
(二)当日挂单查询:查询当日挂单记录;
(三)资金查询:查询资金余额及划转记录;
(四)持有量查询:持有量及历史记录;
(五)提货查询:查询提货的记录。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交易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会员及客户合法权益,酒交所对酒类现货挂牌交易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资金管理制度、价格区间限制制度、暂停交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交易公告制度等,从而有效控制会员及客户在酒交所的交易风险。
第三十二条酒类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酒交所有权中止或终止交易:
(一)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的;
(三)出现影响酒类现货挂牌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交易中止的,酒交所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第三十三条酒类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出现酒交所认为会员及客户可能存在单独或者合谋,操纵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的行为,酒交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客户对其账户的交易和提货行为等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客户因在交易和提货过程中而发生纠纷时,可申请由酒交所协助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进行解决。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酒交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不可归责于酒交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幅过大、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
(四)酒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酒交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价格区间限制、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因异常情况及酒交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酒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酒交所有权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及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酒交所。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