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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暂行)
发布时间:2017-05-05       来源: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落实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的现货交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酒交所依据国家及四川省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酒交所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酒交所、会员单位、客户等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单位的适当性规定

第三条  酒交所会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四条  酒交所会员单位应当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参与现货交易必备的相关能力。

第五条  酒交所会员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审慎选择适当的客户参与现货交易,认真审核客户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材料审核和风险告知职责,严格执行酒交所的客户适当性制度。

酒交所会员单位应对客户提供的各项开户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资料原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性以及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后,方可进行客户资料的录入,而后提交给酒交所进行客户资料的复核,复核无误后,酒交所才可为客户开通交易权限。

第六条  酒交所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前期市场开发时,应充分向客户揭示现货交易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酒交所的交易规则,并告知客户完成风险测评,指导客户规范签署《风险告知书》、《交易客户须知》、《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开户协议》。

第七条  酒交所会员单位的市场开发人员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参与交易。

第八条  客户向酒交所申请开户,酒交所会员单位应当确认该客户熟知现货电子交易模式及相关规则。

第三章  客户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18周岁以上及65周岁以下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能独立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18周岁以上及65周岁以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须更为谨慎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条  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相关证件,国家及四川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客户需保证其出示的各种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客户需具有因投资失误而造成账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亏损但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或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

第十三条  客户应根据开户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提供相应的开户材料。

第十四条  客户需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并保证其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酒交所开户: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酒交所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现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酒交所会员单位不得为商品交易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酒交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商品现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客户申请开户。


第四章  客户的风险认知要求

第十七条  客户在交易酒交所的上市品种时,需具备应对政策风险、价格波动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意识。

第十八条  所谓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酒交所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客户产生影响,客户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十九条  价格波动的风险是指上市商品作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客户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客户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  技术风险是指商品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通讯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酒交所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客户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客户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和/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客户的投资决策无法正确和/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客户的投资产生影响,客户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操作风险是指客户由于自身操作失误而造成的风险,客户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非人力所能控制的风险,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等所造成的风险,客户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客户要能够充分理解有关现货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  酒交所会员单位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的经济实力、现货交易知识、品种认知水平进行评估,并由客户真实填写其自身的相关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客户在进行开户前,需仔细阅读《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开户协议》,若客户对上述材料中的内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需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当对上述材料不存在异议后,方可进行开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开户时,需认真阅读《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开户协议》,承诺不将交易账户及密码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他人。如因客户管理不善造成交易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客户需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  客户开户后,各酒交所会员单位应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交易经历、专业知识等综合项目对客户进行分类指导;并针对不同类别客户进行相关知识、风险教育、法规教育、维权教育等后续培训,提高客户对现货市场、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风险等的认识。


第六章  客户合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客户在进行交易时,不得有以下酒交所认定的违规行为:

(一)频繁报撤单行为;

(二)大额报撤单行为;

(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订货超过订货量限额规定;

(五)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酒交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六)酒交所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客户有上述行为的,酒交所将按照相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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