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产品发行审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产品发行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酒交所发行审核的产品,是指酒类及其相关产品。
第三条 挂牌方是指按照酒交所规定,提供产品在酒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上线交易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酒类及相关产品的审核,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酒类现货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成品酒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陈年老酒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业务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酒交所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产品在酒交所发行事项进行审核。酒交所根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第六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时,须通过召开发行审核会议或直接进行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酒交所从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外部专家中聘任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酒交所及时对外公布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可根据需要在每届任期届满前对委员进行增补或者调整。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挂牌方参与挂牌交易前须向酒交所提交资格审核申请,经酒交所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参与相关产品的上线交易。
第十一条 挂牌方资质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百万元;
(三)承诺遵守酒交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四)具有丰富的产品资源和市场资源等;
(五)认缴酒交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六)具备业务发展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市场研发团队;
(八)在提交资格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九)酒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挂牌代理人在酒交所从事挂牌业务前,须满足以下资质条件,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一)必须是向酒交所提出申请并经酒交所审核通过的综合类会员;
(二)熟悉酒交所各项规章制度及产品发行流程;
(三)具备两名以上的酒质鉴定人员;
(四)酒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挂牌方用于上线交易的产品必须符合酒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并有义务配合酒交所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发行的产品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有较好的流通性;
(四)产品不易变质、适宜储藏;
(五)酒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十五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酒交所总裁办公会议讨论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酒交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和任职届数。
第十六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须具备酒交所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七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勤勉尽责、保守履行职责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每次审核时,酒交所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三名委员参加审核,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酒类行业、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至少各一人。
第十九条 经酒交所选定参加审核的委员,如与申请人或审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下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审办公室),负责处理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挂牌方申请其产品发行上线交易的,应按《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发行审核管理办法》、《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酒类现货挂牌管理办法》《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成品酒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陈年老酒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办法及业务细则的规定,向酒交所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审核前,发审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交参加审核的委员审阅。
第二十三条 被指派参加审核的委员如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前通知发审办公室,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理由。酒交所可在核实后对参审委员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时召开审核会议的,会议由酒交所从参审委员中指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审核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二)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审核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三)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审核会议对审核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委员确认审核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并签名;
(五)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六)发审办公室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七)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委员在审核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
发行审核委员会以现场会议之外的其他方式对审核事项进行审核的,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参审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酒交所通知挂牌方接受询问,或者要求酒交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参审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核决议须经参审委员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应在六十日内,对审核事项作出决定。其中挂牌方按酒交所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时间、酒交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的时间,不计入酒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挂牌方、挂牌代理人在提交相关材料中或接受询问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酒交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挂牌方、挂牌代理人不服酒交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酒交所发行审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酒交所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酒交所有权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及交易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酒交所。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