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产品发行审核工作,保护交易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酒交所专门成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为了切实服务于酒类行业,作为酒交所上线产品提供价格公平、公正、合理的保障,进一步促进酒交所产品交易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审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酒交所有关规定,对挂牌方的挂牌申请书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三条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或以通讯表决方式等对产品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产品上线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五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或通讯表决等形式履行职责。
第六条 酒交所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发审委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委员(其中一名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组成。发审委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发审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酒交所总裁办公会议讨论产生。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交易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酒交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酒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材料;
(二)按要求参加审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酒交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酒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交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审核的;
(四)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酒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下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办公人员组成。办公室人员由酒交所总裁办公会议讨论产生,具体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接受上市申请材料;
(二)确认选定的委员能否参加审核;
(三)向委员送交审核材料;
(四)参加审核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五)制作审核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六)发行审核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酒交所有关规定,审核产品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挂牌代理人为产品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审核酒交所相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依法对产品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等。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发审委办公室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挂牌方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挂牌方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产品,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酒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酒交所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挂牌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产品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挂牌方或者挂牌代理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方、挂牌代理人的股份,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挂牌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酒交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二十条 挂牌方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产品挂牌申请文件时,向酒交所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酒交所根据挂牌方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酒交所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酒交所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所通过的议案及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并向酒交所备案。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或直接进行通讯表决等方式进行发行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的召集人由酒交所从参审委员中指定,召集人按照酒交所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应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召开发审委会议。发审委半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办公室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产品发行申请文件及酒交所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不得少于五名,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为未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酒交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产品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挂牌方、挂牌代理人出具的产品发行申请文件和酒交所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挂牌方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挂牌方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挂牌方产品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挂牌方的产品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挂牌方的产品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挂牌方代表和挂牌代理人代表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三十四条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酒交所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发审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对挂牌方的产品发行申请,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正确判断的情形,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产品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经参审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对该产品发行申请暂缓表决;未经参审委员过半数同意,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产品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对挂牌方的产品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四十条 发审委会议对挂牌方产品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发审委办公室应当向挂牌方及挂牌代理人进行反馈。
第四十一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挂牌方的产品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挂牌方发生了与所报送的产品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发审委办公室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挂牌方的产品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挂牌方的产品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发审委以现场会议之外的其他方式对审核事项进行审核的,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 管
第四十三条 挂牌方向酒交所报送的挂牌申请文件、产品信息等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欺诈手段骗取发审委批准通过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发审委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挂牌方提交的任何产品发行申请。
第四十四条 挂牌代理人出具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挂牌申请文件,进行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发审委正常审批工作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发审委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挂牌代理人的任何挂牌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酒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及交易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