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现货交易交收业务中的现货交收行为,确保现货交收业务安全、顺利运行,维护现货交收业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挂牌交易细则(试行)》等酒交所相关规则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酒交所交易平台开展挂牌及交易业务所涉及的酒品交收业务均按本细则执行,酒交所、会员、交易客户、挂牌代理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按照酒交所规定进行挂牌交易的时间。
第四条 酒交所对挂牌交易交收业务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五条 陈年老酒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酒交所自己设立或授权挂牌代理人设立的,为交收主体提供交收货物托管及依规为交收主体办理交易所交收业务的场所。
第六条 《提货证》是指持有产品的会员或交易客户(以下简称“产品持有人”)通过酒交所交易平台客户端注册提货申请后,经酒交所批准并由系统生成的、记载符合酒交所规定的一定数量货物的电子提货凭证。
第七条 《提货证》对应货物只能凭酒交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凭证中的提货密钥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交收仓库提取。
第二章 陈年老酒的入库管理
第八条 陈年老酒入库。挂牌方按照《陈年老酒挂牌代理协议》所约定的时间将拟挂牌的陈年老酒产品全部送到仓库,经挂牌代理人组织相关专家人员验收合格后入库托管,并由挂牌方、挂牌代理人、仓库方签发《陈年老酒托管单》一式四联,一联交挂牌方作为收货凭据,一联由挂牌代理人留作存根,其余两联交酒交所作为备案依据。
第九条 酒交所收到《陈年老酒托管单》后,经审核无误后,发布《产品入库公告》。
第十条 酒交所依据《陈年老酒托管单》所记载的每一型号挂牌产品的入库数作为该型号产品申请挂牌的数量,并以实际申购的数量作为最终的托管入库数,并向挂牌方、挂牌代理人、仓库方同时出具《挂牌确认函》,作为该产品本次托管入库数量的确认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未被摘牌的产品,挂牌方有权要求提走或继续托管,并与挂牌代理人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 仓库必须具备与陈年老酒挂牌交易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条件;必须具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功能;必须在仓库内外安装监控视频,确保仓库内所有存放的产品全年处于视频监控之下;必须安装恒温恒湿设施,确保具备存放陈年老酒所必须的温度和湿度。
第十三条 持牌代理人必须设专人负责托管产品的日常管理,应定期与酒交所交收专员核对帐面数据和盘点实际库存。
第十四条 保障及赔付。进入仓库内托管的陈年老酒产品由挂牌代理人负责进行全程投保,投保方式依照现行惯例执行。挂牌交易过程中,若仓库内保管的陈年老酒发生毁损,则按以下方式确定损失并对交易品种实际持有人进行代位索赔和赔偿支付:
1.若实物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则保险公司按实际投保价格向本平台赔付,同时本平台按照该部分实物实际剩余数量与未出库数量的比例,对交易会员持有的所有未出库的实物数量进行同比例缩权: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实物数量为整数,则本平台将实际剩余的实物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分别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内进行分配;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实物数量不为整数,则本平台将缩权后整数部分的实物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内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的实物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公证机构进行摇号公证,随机抽出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未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则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
2.若已入库的实物因保管方的过错而发生毁损或部分损毁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管方应在发生毁损或部分损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交易会员减少的实物按实际投保价格向本平台赔付,同时本平台按照该部分实物实际剩余数量与未出库数量的比例,对所有未出库的交易会员持有的实物数量进行同比例缩权: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实物数量为整数,则本平台将实际剩余的实物及保管方赔付的金额分别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内进行分配;如缩权后可向交易会员分配的交易品种数量不为整数,则本平台将缩权后整数部分的实物按照交易账户原持有数量比例向交易会员的交易帐户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的实物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公证机构进行摇号公证,随机抽出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未获得剩余部分实物的交易会员则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
3.若不可抗力导致已入库的实物发生毁损,且保险不予赔偿的,本平台或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由交易会员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三章 陈年老酒的出库管理
第十五条 要求提货的产品持有人,应在产品挂牌公告中所公示的产品提货日之后通过老酒汇交易平台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注册《提货证》,取得系统生成的提货密钥。具体如下:
1、产品持有人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过老酒汇交易平台客户端注册提货证,系统生成提货证和唯一的提货密码,产品持有者所提货的交易品种及其对应数量同时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2、酒交所接到提货申请,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交收流程,并通知挂牌代理人及仓库。
第十六条 实物交收须由持有《提货证》的会员或交易客户在酒交所指定的地点办理。
第十七条 提货经办人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证》传真件(或打印件)、提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含会员单位指定相关人员提货)的,应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提货经办人携前述文件,提货单及密钥,在规定的提货期限内,至酒交所指定的地点,由挂牌代理人及仓库管理人员审核相关文件,办理交收出库。
第十八条 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的9:30-11:30、13:0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九条 产品持有人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单”状态的交易品种实物将被锁定。产品持有人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二十条 产品持有人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提货单”作废。
第二十一条 “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实物仍被锁定,需要交易会员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二十二条 产品持有人应与挂牌代理人及仓库管理人员在酒交所指定的地点验收和交接货物。若产品持有人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的,应及时通知酒交所对拟交收的货物全部现场封存。酒交所封存后,负责组织独立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封存的货物作公开鉴定,所作鉴定结论作为评估双方争议的标准。若争议双方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诸法律手段,同时由酒交所对保管该批次货物以协助后续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货的产品持有人有权委托挂牌代理人代为配送。代为配送的货物必须先经过提货的产品持有人委托确认,才能委托挂牌代理人代为配送,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挂牌方开具发票。挂牌方在提货方办理完提货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提货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发票。发票开出后,提货方无法到挂牌方处领取的,挂牌方将发票寄送给提货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酒交所指定邮箱(cslejsb@csle.cn)并抄送产品持有人,3个自然日内(含上传日)酒交所未收到发票异议的,不再接受产品持有人发票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交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酒交所申请调解。争议双方经协商或酒交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酒交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或酒交所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双方在酒交所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