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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产品发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13       来源: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产品发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产品发行审核行为,保护交易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酒交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酒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线的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酒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线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及酒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挂牌方向酒交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挂牌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向酒交所出具有关文件的挂牌代理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酒交所对在酒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线产品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产品的市场价值、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产品发行后,因产品引致的一切风险,由交易各方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八条  挂牌方应当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挂牌方对发行的产品具有完全的所有权,该产品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

第十条  挂牌方发行的产品,属于酒交所有权在其电子交易平台上上线交易的产品。

第十一条  挂牌方发行的产品,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挂牌方发行的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现货贸易规模,产品适宜贮藏、质量和计量须标准化,且价格具有足够的波动性。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三条  挂牌方应当按照酒交所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挂牌代理人向酒交所申报。

第十四条  酒交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酒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挂牌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酒交所在初审过程中,有权就发行的产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酒交所依照法定条件对挂牌方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产品上线交易前,挂牌方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酒交所,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产品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酒交所将出具未获核准通知书,挂牌方九十天后可再次提出产品发行申请。

第四章  挂牌文件

第二十条  挂牌方应当按照酒交所的有关规定与挂牌代理人签订挂牌代理协议并编制挂牌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挂牌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需按照酒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不论酒交所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产品上线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说明。

二十二条  挂牌方应当在挂牌申请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挂牌申请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挂牌代理人应当对挂牌申请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挂牌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酒交所核准发行申请前挂牌申请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挂牌代理人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挂牌申请书的备查文件。

第二十五条  挂牌方、挂牌代理人完成酒交所各项审核后,自挂牌产品托管公告发布起九十天内须完成挂牌产品上线交易,如因挂牌、挂牌代理人另一方原因造成无法上线,则当次挂牌失败。若挂牌失败,挂牌代理人须对参与各方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挂牌方向酒交所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挂牌方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挂牌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酒交所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挂牌方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及酒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挂牌代理人提交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挂牌申请书等文件,挂牌代理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酒交所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挂牌代理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酒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挂牌代理人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酒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罚外,酒交所将采取六个月内不接受其作为挂牌代理人所提交的挂牌申请。

第二十九条  挂牌方、挂牌代理人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酒交所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酒交所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酒交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及交易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酒交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结果公告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发行审核委员会年第次发审委会议于年月日在召开,会议由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有。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公司发行审核获通过。

  (二)*******公司发行审核获通过。

  (三)*******公司发行审核未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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