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酒类产品发行定价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上线产品价格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电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优化上线产品定价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酒交所有关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酒类产品发行定价模式
第二条 酒类产品发行价是指经酒交所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新品首日交易指定参考价。
第三条 发行价定价方式主要以挂牌方推荐发行价、发行审核委员会综合评估价、专业市场现货均价为基础,按照一定权重,最后计算得出发行指导价。相关价格的来源如下:
(一)挂牌方推荐发行价:由新品发行申请人与挂牌方协商制定。
(二)发行审核委员会综合评估价: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据评估规则确定该酒品在评估时点可能实现的参考价值。
(三)专业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于各专业交易市场,由酒交所特约信息员按规定申报。专业市场现货均价为发布该酒品托管公告之前一月现货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价。
第四条 挂牌方推荐发行价、发行审核委员会综合评估价、专业市场现货均价,各自所占发行指导价的权重依次为:30%;30%;40%。
第三章 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价的主要参照标准
第五条 发行审核委员会综合评估价是最终发行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价格的生成按发行酒品的种类不同,须参照如下标准:
(一)成品酒定价:
从酒品的品种、酒质、包装、品牌等四个大要素进行评定,再结合市场同类型产品进行参考对比,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老酒定价:
老酒定价以品种、酒质、年份、品牌、品相五大要素评定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广泛收集拟上线产品中同类型产品进行评定并进行价格分析比对,再根据酒交所酒质鉴定委员会顾问对拟上线产品进行的市场价格调研后确定。
(三)原酒定价:
原酒定价基于研发团队对该产品进行实地调研和考查后形成的研发报告,并结合原酒的市场情况、品质、年份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价格异议
第六条 拟上线产品定价审核后,告知挂牌方发行指导价,如挂牌方对产品价格有异议可对酒交所审核委员会提出复审,酒交所审核委员会重新对产品进行综合定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酒交所有权对本准则进行修订,并以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会员及交易客户有义务及时查阅酒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酒交所制定的相关办法、细则、规定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本准则的解释权属于酒交所。
第十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