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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现货竞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18       来源: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

酒类现货竞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以下简称“酒交所”)酒类现货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类现货竞买交易行为。

酒类现货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出来的、经过酒交所批准的、由发售方委托承销方采用公开发售方式通过酒交所交易系统挂牌销售的成品酒、原酒及相关产品。

酒类现货竞买交易(以下简称“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酒交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买标的的品种、名称、起拍价、报警价、最低加价幅度、最高加价幅度、数量、最小报单数量、最大报单数量、交收方式等信息后公开挂牌,买方通过酒交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布的起拍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加价,最后由符合成交条件的买方拍得标的商品,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竞买交易由产品所有权持有者委托酒交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竞买交易时间为每个竞买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其中9:30-10:00为交易者准备时间,如划转资金及了解酒品等;10:00---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时间。竞买交易日及竞买起拍价等由酒交所至少提前一天确定并公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酒交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竞买交易的产品所有权持有者(以下简称“卖方”),酒交所的会员单位及在会员单位开户的客户(以下简称“买方”)均可通过酒交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第六条  买卖方通过酒交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对其在酒交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竞买交易中相关术语:

1、起拍价

竞买交易中产品的最低报价,买方报价不得低于该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报警价

竞买交易中产品的最高报价,买方报价不得高于该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3、最低加价幅度

竞买交易中,买方每次加价的最小间隔价差。

4、最高加价幅度

竞买交易中,买方每次加价的最大间隔价差。

5、最小报单数量

竞买交易中,买方每次报单的最小竞买数量。

6、最大报单数量

竞买交易中,买方每次报单的最大竞买数量。

第八条 每次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报价均不得低于酒交所公告该款产品的竞买起拍价。买方可多次报价,每次最小价格变动幅度为最低加价幅度的N倍,即:

 报价=产品的竞买起拍价+N*最低加价幅度

 可以在原报价基础上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或者降价。单一买方每交易日每批次产品的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酒交所网站公示。每批次产品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产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竞买起拍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收结算价按买方成功报价计算。

第九条  竞买交易实行倒计时制。

    竞买交易日上午10:00为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竞买报价开始时间,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到达规定的时间便开始倒计时。在倒计时时限内,对竞买产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产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产品竞买报价结束。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的终止时间。

 第十条    竞买交易产品的计量单位以产品竞买说明书为准。

 第十一条  买方的竞买数量必须是最小竞买单位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买方可通过酒交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查询竞买结果。

成交排在末位的买方的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产品排名在其前列的买方竞买量全部成交后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产品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产品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产品剩余量成交。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每次竞买交易,酒交所至少提前一天在网站和竞买电子交易系统上公布该次竞买交易的产品信息。

 拟竞买交易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产品的名称、数量、交收时间、交收方式、最小交收单位、交易手续费等。

 第十四条  酒交所为参与交易的买卖方提供实时行情服务,并且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六章 交易订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五条  竞买交易采用交易订金制。

    交易订金指为确保买卖双方的资金交收能力、产品交收能力,防范潜在的结算及交收风险,要求买卖双方存放于交易账户中的专用资金。

参与竞买交易的买方必须于交易前在交易账户中存放足额资金。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交易订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买方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订金和交易手续费。竞买交易买方的交易订金比例按产品说明书公布信息为准。酒交所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酒交所在规定时间内按成交数量冻结已达成交易买方的货款,货款金额为按照买方报价计算的竞买成交产品价值的100%

 第十八条  酒交所确认买方货款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买方货款划款转至卖方账户,同时按成交产品总价值的5%冻结卖方争议订金。

第十九条  竞买成功后,酒交所向买卖双方确认成交信息。买方应向酒交所提交提货人信息、配送方式、配送地点、开票信息等。酒交所确认买方信息后,及时通知卖方准备发货。

 

第七章   交货和提货

 

 第二十条  竞买的产品由酒交所指定仓库保管。竞买结束后,竞买成功的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须提货,逾期未提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允许自提的产品,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发货时间等交收事宜。

自然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仓库代为发运的,竞买成功的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提货证,提货证注册成功后,由酒交所指定仓库在两个交易日内按申请提货买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配送。

仓库安排货物出库后,买方需安排签收人在货物发运后负责收货。买方在预计到货时间段内未安排签收人到场或签收人无故拒签,且未提前与卖方沟通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负责。由于买方提供错误地址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若买方在提货规定时间内对交收货物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应在成交确认后第十五个工作日前(含第15个工作日全天)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无需发票的,均应向酒交所提交确认信息;若买方未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个工作日当天)提交确认信息或提出异议,酒交所将清退卖方的争议订金。

 

第八章    收货须知

 

 第二十四条  用于竞买交收的产品的防伪检验事宜详见相关产品接收须知。

 

第九章    争议与违约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 用于交收的产品应符合该厂家生产规格,不得对产品本身进行任何改动,不得更换、分拆、污损包装。如发生任何影响产品饮用、销售、保存等的异常情况,该产品不得用于交收。

() 买方选择到库自提的,装车时买方须在现场监督验货,如对装车货物有异议,需当场提出,仓库负责当场调换。货物装车完毕并离开仓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及卖方概不负责。

    () 仓库安排货物出库,买方需在收到货物后当场验货。如发现包装破损或其他包装异常,买方需当面和送货人员核实,并对破损处进行拍照取证;如产品防伪标识出现异常现象,不能验明产品真伪,买方需当面和送货人员核实,并对对防伪处进行拍照取证;确认取证后,由送货人员当场致电仓库统一客服电话联系解决。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送货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和卖方概不负责。

    () 如买方收到的产品包装及产品本身为该厂家生产,且包装未发生任何影响产品饮用、销售、保存等异常情况,买方不得无故拒收。若买方收到的货物包装及货物本身并非为该原厂家生产,或包装发生任何影响产品饮用、销售、保存等异常情况,卖方在收到退回货物后三日内负责免费调换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调换的货物仍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

(二)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的公布的货物信息不符的;

(三)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发票的(买方无需发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交收违约的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酒交所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争议订金支付给买方。

   (二)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酒交所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金额支付给买方。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三)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酒交所按标的扣除卖方争议订金支付给买方,并调解买卖双方赔偿。

   (四) 如双方可能出现违约,酒交所应及时通知,并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酒交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台风、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酒交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酒交所负责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联合酒类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